2009年,马里兰州一家县法院判处Glenn Raynor强奸罪。判决结果的关键证据就是Raynor的DNA样本。然而,Raynor并非自愿提供DNA。在他一再拒绝向警方提供任何样本后,警员从他审讯时坐过的椅子上刮取了一些汗液样本。DNA与犯罪现场发现的DNA匹配,控方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案件,判处他100年监禁。
Raynor对判决提出上诉,称DNA证据不应被使用,因为它是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收集的。上诉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周一宣布将不审理此案。最高法院未就驳回请求发表评论——公平地说,他们每年都会收到大量要求审理的案件,并不得不驳回其中大部分——他们拒绝审理此案,意味着他们支持下级法院的多数意见。
脱落DNA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皮肤细胞、头发和汗液都带有个人独特的编码,并且几乎遍布你所到之处。随着这项判决,现在你留下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作为法庭证据,无论你是否知情。
代表Raynor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的Byron L. Warnken表示,最高法院明确新兴技术如何适用于第四修正案至关重要。Warnken在2月3日的新闻稿中表示:“拒绝承认自由公民的DNA存在合理的隐私预期,将从根本上改变执法部门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
[来源:Ars Techn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