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机器人法律的秘史

新论文:未来的过去入门读物

上个月,一辆机器人汽车与一辆人类驾驶的汽车发生了碰撞,这似乎是第一次。这辆车里的人,一名谷歌员工,在变道时信任了机器的判断。尽管谷歌无人驾驶汽车之前可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擦碰事故,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先例。要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回到1950年代,探讨机器人作为功能性隐喻,以及机器人法律的现有历史。

这是来自华盛顿大学助理法学教授瑞安·卡洛(Ryan Calo)的新研究《美国法律中的机器人》中的案例:

尽管1950年代可能设想了无人驾驶汽车,但他们不需要这种想象力来让机器人充当隐喻。一个青少年一步步地给约会对象指示,就足以让陪审团认定青少年是操作者,而不是实际坐在方向盘后面的人(她当时是女性,而性别不平等比现在更严重,这可能也没有起到什么帮助作用)。

卡洛最近联合编辑了一本关于机器人法律的书,他说他写这篇最新论文是为了试图不仅预测机器人法律的未来,还要找出法律在过去具体涵盖了哪些机器人。广义上讲,包括工厂机器,美国已经有大约60年的机器人历史了。(“机器人”一词本身来自1921年的捷克戏剧《R.U.R.》,讲述了人工智能工人反抗人类的故事)。戏剧出版后仅30年,美国陪审团就对自动机和机器人的概念足够熟悉,能够以此来判定交通案件。

卡洛在接受《大众科学》采访时说:“*Frye v. Baskin*案是‘法院首次判定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机器人,因此他们没有麻烦’的例子,‘而且这种情况从那时起已经发生了很多很多次。’”

“另一个涉及实际机器人的案例是早期的自动驾驶仪案例,当时海军的一名飞行员驾驶着一架老式机械自动驾驶仪飞机,与一架小型飞机上的一对夫妇相撞,”卡洛描述了1947年的*Ferguson v. Bombardier Services Corp*案。“问题是,自动驾驶仪是否免除他的责任。法院说不,作为‘循环中的人类’,你有责任监控系统。这一先例被反复引用,一直到1990年代。这项20世纪50年代的技术决定了1990年代人们如何看待‘循环中的人类’。”

因此,我们进入21世纪,法院系统对机器人的理解比我们想象的要好。然而,知识上存在一个巨大的差距。

卡洛说:“他们没有解决‘涌现行为’的问题,”比如“威胁要杀死一场时装秀的Twitter机器人,或者谷歌机器人将非洲裔美国人的照片标记为大猩猩,或者股市闪崩。法院尚未处理过能够进行涌现行为的机器人。但他们已经处理过其他所有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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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sey D. Atherton

科技领域特约撰稿人

Kelsey D. Atherton 是一名军事技术记者,自 2013 年起为《大众科学》供稿。他报道无人机器人和其他无人机、通信系统、核企业以及用于规划、发动和缓解战争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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