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最高法院以6比3的判决裁定,ABC诉Aereo一案中,政府判定Aereo通过网络流媒体传输电视节目是非法的。在此过程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暴露了其对互联网运作方式——以及普遍技术——的困惑,并对“公开表演”一词提出了奇怪的解释。
以下是Aereo的工作方式(或者说,曾经的工作方式):一位拥有互联网连接的订阅用户想要观看直播电视节目。但客户没有单独支付电视服务费用,甚至没有购买数字电视天线,而是通过Aereo租借给他们的远程天线观看节目。该天线通过互联网将电视节目——正如空中免费广播的那样——流式传输给Aereo用户。Aereo还提供将广播节目的视频数字录制到其服务器集群以供将来观看(并流式传输该内容)。许多有线电视订阅为观众提供了物理数字录像机来保存节目;Aereo则是在仓库设备上进行此操作,而这些设备部分由其每个订阅者控制。
此案的本质在于Aereo的流媒体传输是否构成一次独立的“表演”,以及这是否侵犯了广播公司独家播放内容的权利。以下是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的看法,如果您懂法律术语的话。
在此之后,判决变得奇怪起来。它回顾了过去,这是基于先例的做法的标准,但法官们选择强调过去那些,嗯,奇怪的部分。
其中之一是社区接入电视(CATV),这是有线电视的前身,1970年的《大众科学》杂志曾对此进行了报道。与Aereo一样,CATV允许家庭观众观看广播频道,但清晰度比广播更高。然而,CATV(再次,类似于Aereo)遭受了打击,改变了法律对它提供的服务的看法;1976年的一项法律规定,有线电视公司要像地面广播公司一样受到版权法的约束。
为了对Aereo作出如此判决,最高法院忽略了自早期有线电视以来的40多年的技术进步,并认为,因为Aereo的功能与有线电视公司有些相似,所以它就是一家有线电视公司。而这正是问题的核心,取决于对表演的定义。
版权非常重视对表演的监管。这也是公司愿意为奥运会等稀有赛事的独家播放权支付数十亿美元的原因。在法律看来,NBC转播奥运会就是NBC的一次表演。然而,Aereo不进行内容选择——它的用户才进行选择。
换句话说:当法律定义“表演”时,其定义取决于网络选择它们广播的内容,而不是用户。这与CATV的先例有重大区别,在那一先例中,法院裁定CATV网络选择节目并连续播放。布雷耶法官在ABC诉Aereo一案中的判决认为,强调这种差异“小题大做”。

尽管最高法院的判决将Aereo视为一家有线电视公司(并且,在后来的一个更奇怪的比喻中,将其比作汽车经销商而不是代客泊车员)而裁定其败诉,但异议意见更能理解该技术的运作方式。
斯卡利亚法官,以及托马斯法官和阿利托法官,则质疑“表演”的定义。如果未来的某个案例在Aereo失败的地方取得成功,它很可能会引用这次的异议意见。
斯卡利亚没有将Aereo视为另一家有线电视公司,而且是一家不为所播内容付费的公司,反而认为Aereo更符合其赖以运行的技术,即作为一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这种思路下,违规行为不是来自于收集广播的公司,而是取决于消费者。他们是使用技术并选择观看他们尚未付费的广播的人。
斯卡利亚写道:
他继续将录制和存储的广播的复制功能与复印店相提并论。
在对法院判决的公开回应中,Aereo首席执行官兼创始人Chet Kanojia强调了斯卡利亚的异议。
撇开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异议观点不谈,Aereo和其他公司现在必须接受多数意见。电子前线基金会强调了该裁决对其他科技公司的危险。
最高法院对Aereo的裁决,实际上保护了电视和有线电视公司的广播权,同时剥夺了那些使有线电视广播成为可能的技术同样的灵活性。而且,奇怪的是,它是以ABC的名义进行的——一家仍然免费通过空中广播的公司。